《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一,如果一方“出轨”符合“重婚”的情形,另一方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重婚是指有配偶而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也就说,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事实真相,使无配偶的一方受骗上当而与之结婚。当一方“出轨”符合上述情形,另一方在离婚时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第二,如果一方"出轨"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另一方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通常所说的“包二奶”“包二爷”等,一般可认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偶尔发生婚外性行为或婚外恋等出轨行为,则不宜认定为同居。因此,一方在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出轨行为,另一方在离婚时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否则无法律依据可以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