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因为琐事本来应该和平解决,相互体谅与包容,从而增进彼此之间的感情。某地一女子与男友吵架,行偏激之事,放火烧男友居住的房子。那么,女子烧男友房屋,是否构成放火罪?下面,就让揣剑(www.ChuaiJian.com)小编来告诉你吧!
【案情简介】
女孩不满男友提分手,一把火烧了男友租住的房子,还网络“直播”现场,上传案发现场的照片,意图引起男友注意与其复合。
据检方指控,2015年4月1日晚8时许,因感情纠纷,小雨在李某租住的朝阳区酒仙桥大山子某小区房屋内放火,导致屋中物品烧毁,后小雨被抓获归案。检方认为,小雨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仍需承担刑事责任,故以放火罪提起公诉。
相关诉讼材料显示,小雨和李某两人是高中同学,两人以男女朋友的关系,共交往了9个月,其中同居8个月。
开始,两人因总是吵架分手后,但仍同住在由李某租住的两间居室,小雨住一间,李某和其同学住另外一间。
据小雨供述,今年4月1日19时许,因感觉李某外出是找其前女友了,她很生气,就给李某打电话,发消息。此后,为引起李某关注,小雨先是割破了手腕,并拍了流血的照片发给李某,后来又点燃了窗帘,仍发了照片给李某,但李某仍未表示回家。此后,小雨将挂在柜门上的毛巾点着,毛巾引燃后致火越烧越大。
资料来源:京华时报
【法律解读】
· 当事人已构成放火罪。但鉴于其能自动投案,归案后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为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谅解,可酌情减轻处罚。
· 关于放火罪的相关说明
· 一、“重大损失”的标准,一般为损失5万元以上。
二、本罪的犯罪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 14岁不满 16岁的人犯本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侵害的客体为社会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本罪为行为犯,一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不管其后果是否产生都以本罪论处。放火烧毁自己财物但未危及公共安全的,不以本罪论处。不会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显著轻微的一般放火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以放火为手段,故意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应以与行为相关的罪名(见《刑法》第116、117、118、124条)定罪,不定放火罪。以放火为手段故意杀害特定个人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