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属于刑罚执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假释是指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判处死缓后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满足法定条件时予以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制度,那么判有期徒刑六年,几年假释出来呢?华律小编搜集了有关假释制度的相关资料,为您详细分析判有期徒刑六年,几年假释出来的问题,欢迎阅读!
一、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二、判有期徒刑六年,几年假释出来呢?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因此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犯罪分子需要执行一定刑罚才有可能准许假释,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则需要至少执行三年以上的刑罚才有可能假释。
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为了使假释制度的运用有必要的灵活性,我国《刑法》第81条同时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特殊情况”应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
(2)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
(3)罪犯有专门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除外;
(5)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对某些具有外国国籍或不属于大陆籍的罪犯而适用假释;
(7)其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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