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车辆扣押
交通肇事车辆扣押只是为了做车辆技术故障鉴定,即事故是否为车辆自身机械部分故障造成的,所以一般扣押期限为7天,如果有特殊情况也最多不得超过10天,但往往交通事故受害方把肇事车辆作为财产抵押这种想法来扣押的,但交警队是不会这样做的,因为他们没有这个权利。
双方如果协商不通的话,受害方可以到法院申请车辆保全,作为暂扣抵押进行赔付的保障,这样的话,肇事车辆只能在案件结束的时候才能放行,但是如果肇事车辆是营运车辆,如客车。货车,因为扣押造成的损失,要财产保全方,也就是起诉方要承担,这个损失要根据具体的车型来决定,所以能协商解决最好
二、交通事故扣车期限
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事故需要扣留事故车辆,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扣留的事故车辆只限于需要对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等进行检验、鉴定。所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的时间也与检验、鉴定的结论出具的时间有关。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之规定,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结合检验、鉴定的时间要求,一般情况下,现场勘查五日内指派专业人员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一般在20日内完成,经批准可延长10日,也就是说,在需要检验、鉴定的情况下,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5日。
当然,如果当事人对此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话,车辆扣留的时间还可以再相应延长。
三、交通事故扣车的相关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