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6月7日上午8时许,驾驶员车勇借用秦宏的小轿车,在316国道某路段碰撞了横穿公路的齐梅,经法定机构鉴定,齐梅为十级伤残。车勇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秦宏所有的小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
【分歧】
对齐梅进行鉴定所产生的鉴定费由谁支付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鉴定费应由肇事者承担。理由是“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七)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以此推断保险人不承担鉴定费,而由肇事者车勇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鉴定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理由是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没有明确的赔付项目,也没有明确规定鉴定费的负担,不能因此推断保险人不承担鉴定费。针对被保险人秦宏而言,在保险条款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禁止被保险人秦宏获取保险利益,所以鉴定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一是鉴定费属受害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力与责任,结果与车勇有因果关系,并由其承担;本案中车勇驾驶的肇事车投交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未约定鉴定费不负担,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应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鉴定费在保险理赔限额范围内,由保险公司理赔;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鉴定费属于必要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三是如果本案只是投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其条款的第八条(二)、(三)款有明确赔付项目,鉴定费并没有在赔偿项目之内,所以保险人不承担鉴定费,由肇事者车勇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