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拒不返还遗失物,失主将其告上法庭
1995年7月29日上午,小徐骑一辆东风牌绿色三轮车去小河百货商店,在车上邡有一装有15680元的黄色女士手提包。小徐骑车至商店后,发现提包丢失,便返回顺路寻找。返回寻找期间,邻居小赵告诉小徐,他看见老王的五岁儿子小王拣到了提包,并听到老王的儿子小王对老王喊到:“爸爸,我拣到一包钱。”同时,其爬在墙头看见小王拎着一个黄色女式提包。隔壁胡同的老杨也说,其看到小王拿着一黄色手提包喊爸爸,我拣到一包钱。同时,跑进了老王家。小徐多次找老王讨要丢失的提包,并答应可以给几千元酬谢,但是,老王拒不承认其儿子小王拣到小徐丢失的提包。小徐无奈只能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庭经审理认定,上述案情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老王将拣到的装有15680元的黄色女式提包返还给原告徐小。案件受理费637元,由被告老王负担。
律师说法:捡拾旳遗失物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老王的儿子小王将拣到的提包交给老王,遗失物依然属于有主物,不能依据先占取得,应属没有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依法应当返还原告小徐。
宁波律师提醒您:捡到财务要归还的,不还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