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法律规定的医疗事故纠纷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是受害人仍需举证证明医疗事故的发生以及损失数额。因此,一旦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受害当事人应该积极主动的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以免灭失,最大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生医疗事故后,受害者应当注意保留或收集证据,包括病历、检验单、处方及药品、输血输液剩余液、手术切除组织等一切可以证明医疗过程真实情况的材料。
1、病历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是患者就诊最原始的证据材料,由医生记载下了患者主诉的基本情况、医生的查体、诊断和处理意见及处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是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医院或者患者提出封存病历,而病历保存方应当配合,不应拒绝。封存时,患者必须在场,医院不能单方面封存。
2、检验单
检验单包括各种化验单和医疗仪器的检查结果等。由于目前医学检验手段的发展,医生的诊断越来越多地依赖各种检验和医疗仪器。这些检验结果是非常重要的证据资料,如果医院对检验结果反映的异常情况未予重视,或者有疾病未能检验出,造成漏诊、误诊都属于医院方的过错。
3、处方或药品
各医院通常会将处方底联交患者一份,患者要注意保存。此外,药品以及药品包装袋等也是较为重要的证据。处方可以反映医生是否用错药,剩余药品及包装袋可以反映药房或护士是否发错药。
4、输血输液剩余液或包装袋
输血输液在临床上容易导致患者的不良反应,一旦患者出现不良反应或引发了医疗纠纷,患者要注意保存输血输液剩余液或其包装袋,以便日后送交有关部门检验。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进行封存和启封。
5、病友的证言
由于患者家属、亲戚朋友等于患者存在利害关系,这些人出具的证言很难被法院认定,但是同病房的病友证言可以作为有利的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