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选择鉴定机构。选择委托业务范围包含医疗纠纷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原因有:
(一)司法鉴定机构是经国家司法部门批准设立的,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符合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司法鉴定机构是专门成立的专业组织,而不是松散的临时聘用的,其人员和设备条件有保障;
(三)能够出具符合程序规定要求的鉴定文书;
(四)其鉴定人员能够履行出庭义务;
(五)司法鉴定机构对其出具的鉴定文书负责,能够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向鉴定机构提交材料。主要材料如下:
(一)门诊就医阶段病历材料。门诊病历既包括患者在被告医院的就诊病历,也包括在被告医院就诊之前或之后相应治疗求医的问诊材料。门诊病历材料,特别是涉及到后续治疗、病情诊断以及过去医院临床门诊的病历材料都非常重要。病历材料是患者保存的,必须由患方提供给法院。
(二)住院病历。住院病历既包括被告医院的,也包括在被告医院就诊之前或之后相关医院的住院病历材料。根据卫生行政条例的相关规定,患者有权到就诊医院复印或印制病历资料。所以在住院病历材料提交过程中,被告医院的客观病历材料以及患者在被告医院就诊之前或之后其他医院的就诊住院病历材料都必须由患者本人提交;主观病历应当由被告医院提交。
(三)影像学资料(如B超检查报告)、心电图等特殊检查资料。
(四)就诊相关证明。比如就医的挂号单、报销的凭证,这些可以间接的反映患者的就医时间以及医院提供的相应检查服务内容。
(五)书面陈述材料。书面陈述材料指患者应书面陈述医院医疗过错,以及鉴定申请书。
注意:
1、客观病历,指记录患者症状、生命体征、病史的病历资料,如指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
2、主观病历,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病情观察、对病史的了解和掌握进行的综合分析所做的记录,如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