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超过1年,还能要回吗?揣剑律师这样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6条规定,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劳动者与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就拖欠工资申请劳动仲裁不受仲裁时效1年的限制;如果劳动者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没有主张权利,意味着仲裁时效已过。这种情况下,虽然仲裁时效已过,但是不影响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只要单位没有以仲裁时效已过为由抗辩,劳动者依然有胜诉的可能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按照普通民事纠纷的话,诉讼时效为2年。
因此,建议劳动者在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单位出具欠条,从而保障自己在救济方式上有更多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