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出于某些方面的原因考虑与员工约定:只给社保补贴,不交社保了!这样行吗?
揣剑宁波劳动纠纷律师这样回答:不行!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纳社保是具有强制性的,双方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约定无效。尽管员工签订了自愿放弃承诺书,公司并不能因此就免除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
同时,根据《劳动法》第38条以及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且《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遵守法律规定,严格执行缴纳社保的义务,避免将自己陷于风险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