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是国家公务员,与某国企公司员工杨女士于1997年结婚,十多年来没有生育,经医疗部门检查双方生理上也没什么明显疾病,但就是不会受孕。目前双方都已年近不惑,非常渴望有个孩子来丰富自己的家庭生活,在多年不孕的情况下,双方商定想收养一个孩子,来电咨询应具备哪些条件,注意哪些问题?
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通过收养活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了亲属关系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关系随之消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可能有亲属关系,也可能没有亲属关系,但一定不是直系血亲关系,而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依法解除,因而与自然血亲关系有明显的区别。
本着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守平等自愿、不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收养他人子女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四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应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或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是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必须是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没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且年满30周岁以上。
3、《收养法》第五条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有特殊困难的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
4、《收养法》第七、八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的限制。
5、《收养法》同时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人与送养人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6、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那种通过私人关系擅自到妇产科医院抱养意外怀孕的少女非婚生婴儿的做法不可取。
本案中,李先生、杨女士双方均由固定收入、有住房、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符合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只要有合适的收养对象和合法的送养人,即可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属于自己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