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收养弃婴问题时,既要符合社会公德,又要依法办事。本文经过对弃婴收养相关资料进行了查询整理,将为您解读收养弃婴相关手续问题。
一、收养弃婴所需手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弃婴的收养手续应按照以下规定:
(1)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收养人可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区)民政局领取并填写《浙江省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关出具《子女情况证明》。
(3)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需要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体检证明。
(4)由县(市、区)民政局按有关规定发布弃婴(儿童)寻亲公告。
(5)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检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6)公告期满60天无人认领的,收养人可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一、收养弃婴所需符合条件
按《收养法》规定,收养弃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要求收养人无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
2、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3、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如精神病等。另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以上便是关于收养弃婴手续的内容,收养弃婴的确属于善举,但前提是要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处理此类问题之前最好先咨询相关专业律师,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