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孙乙的父亲去世,留下一座房产价值20多万元,此后,其母和他们姐弟三人签订了赡养协议,其中主要内容是:大姐孙甲已出嫁,远在他方,不便照顾母亲的起居,决定不继承父母的遗产,也不负担母亲死后的费用,但在母亲健在时要常回来探望;长子孙乙因做着茶叶生意,又有自己的住房,家境比较富裕,自愿放弃继承父母的遗产,也不再负担母亲生气的赡养和死后的安葬费用;次子孙丙和母亲共同生活,继承父母的遗产并负责母亲的生前赡养和死后安葬等一切费用。
但是,由于孙丙的家庭比较困难,孩子幼小,自己又下岗失业,对母亲的基本生活费用都难以保障,母亲的医疗报建费用更无经济来源。为此,孙母提出自己年老多病,又无生活来源,小儿子孙丙生活困难,要求大儿子孙乙每月补助生活费200元,并承担自己医疗费的一半,但孙乙认为,几年前家庭会议已定下协议,自己放弃了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不应再承担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如果要恢复承担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就得重新分割家产,但其弟孙丙不同意,矛盾越来越突出,多次协商未果,来电咨询,到底应该怎么办?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在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孙家的赡养协议是多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其中的有些条款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相抵触,因此应属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涉及的财产分割与遗产继承是另一种法律关系,应另案起诉。子女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不能因放弃部分财产而不履行法律义务。因此,孙乙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作者: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甄天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