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 a与b结婚。婚前a有股票价值30万元, b有房屋一套。 2012年, ab离婚时争议焦点为: b要求分割a婚前进入股市购买的股票婚后盈利的5万元; a要求分割b房产升值的38万元和从2009年至今期间该房屋出租的租金人民币10万元,双方都不同意分割。
a认为:自己婚前就开始炒股,当时炒股的本钱30万元都是婚前财产。婚后,一直由自己独立买卖,并且收益大部分是长线投资交易,不同意分割。婚后房子是夫妻双方共同打理的,一起出租、收取租金、维修房屋等,租金应当认定为婚后财产。
b认为:虽然股票的本金是a投入的,但是婚后一直都由自己伺候a的饮食起居,而这些花费都是夫妻共有财产, a吃一家饭做两家事没有道理。股票升值了,离婚时理所当然地要求进行分割。而对b的房产, b认为当初是自己在结婚的两年前购买,婚后并未居住在此屋。婚前的那套房子的增值是由于轨道交通开通,周边环境改善后的市场价格增值收益,与a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认为:
1、股票的本金部分和房屋均属于夫妻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2、股票的收益部分5万元,考虑到a股票均为长线投资,股票收益属于股票的自然增长部分且a有正常工作和收入,故股票的收益部分5万元属于a的个人财产;
3、房屋的增值部分属于b的个人财产;房屋租金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律师说法:
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
a婚前购买的长期股票在婚后的收益15万元和b所有的房产在婚后增值的38万元都是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收益,那么这部分增值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属于个人所有财产,抛售后增值的部分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并非双方投入经营管理的增值,因此,这两部分收益都应当归原所有权人所有。
房屋属于重大生活资料,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不需要通过共同去经营管理即可取得收益的,比如市面上的 “房屋管家”的服务项目,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相关法律知识: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储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