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全国人大代表马兰提交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议案》,议案中建议,夫妻因“婚外恋”离婚,无过错方可以向“小三”索取赔偿。
在婚外情频发、家庭牢固度大不如前的情况下,想必这样的主张是很能赢得掌声的。的确,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的稳定是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指标,而婚外情是“家庭杀手”,设法警诫和限制有其必要。
但我们必须看到,“婚外情不违法”早已是国际通例,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建立起就一直遵行的准则。作为公民自由权的一个分支,这种权利还将继续下去。而在婚外情不违法的前提下,向“小三”索赔无疑就失去了法律依据。
我们承认,从当前婚外情的总体情况来看,的确是“男找乐女图钱”比较普遍,作为存有“主观故意”又切实给他人造成伤害的一方,离婚时向无过错方给予一定的赔偿似乎也合情合理。但是,我们同样不能否认,确实也有一些婚外情是难以准确地界定“过错”的,比如基于性格不合、情趣难投或“性福”无保等原因夫妻双方长期感情隔膜,或是一方提出离婚配偶不同意,久之而产生的婚外情。这样的情况究竟是不是过错呢?如果是,那便是隐含了这样的条件:只要登记结婚了,就必须“嫁(娶)鸡随鸡,嫁狗随狗”——显然,这样的“白头偕老”是不道德,也是有悖于法律精神的。而如果此种情况下产生的离婚,也可以向“小三”索赔,那就是变相剥夺了一部分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法律是刚性的,一旦制定就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但法律又是谦抑的,其谦抑性的体现之一,就是立法必须非常审慎,必须确保每一个公民的权益都得到保护,“宁可三千漏网,不可错杀一人”。“向‘小三’索赔”之所以不可取,也在于它可能伤害无辜的“过错方”,哪怕其概率只有千分之一,哪怕我们对“男找乐女图钱”的现象恨之入骨。
而且,任何社会道德和法律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两个不可或缺也不能偏废的工具,法律不宜随意侵入道德的“领地”,也无力取代道德调整的功能。像婚外情这类问题,还是交由道德来解决吧,尽管其效果不尽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