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先生与王女士于1997年结婚,婚后二人生有一女儿小红。小红现在13岁,正在上初中。近两年来,李先生与王女士关系很冷淡,王女士通过各种途径得知原来是李先生有外遇了。李先生曾提出与王女士离婚,但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办理离婚手续。近一年来,李先生很少回家居住,也没有尽任何做父亲的义务。王女士以小红的名义起诉到法院,称李先生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职责,离家出走将自己遗弃在家,拒绝抚养照顾,因此要求李先生每月给付她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以及医疗费由其负担二分之一。
李先生辩称,其作为小红的父亲,一直在尽抚养义务,小红上学的费用都是他和妻子一起交纳的。近一年来一直很少回家,是因为公司正在做一个项目,工作忙碌,无法回家。现在他和妻子还没有离婚,不能谈及如何付给孩子的生活费问题。
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每月支付给小红生活费800元,教育费和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由李先生和王女士二人共同承担,每人负担一半。
评析:
依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李先生以工作忙碌为由对小红不尽抚养义务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其应当每月向小红支付生活费,并且承担教育费和医疗费。李先生认为其与王女士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不能谈及孩子抚养费的问题,这也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3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知识: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