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监护权的变更常常是离婚案件中会涉及到的问题。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
网友提问:
怎么变更子女监护权?
彭松明律师解答:
在法律上,父母均有权利和义务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在离婚时往往协议或判决子女直接归谁抚养,对方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在以后的生活中,如果生活发生变化,父母可以直接协议变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或者重新向法院提起要求变更子女直接抚养权的诉讼。
《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像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1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0条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其中包括,“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监护人)代理其进行诉讼”。可见,作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应该由其监护人代理其进行诉讼活动。立法的本意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然而在本案中,这却成为了束缚未成年人聘请律师、提起诉讼等权利的障碍。
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其中第三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民通意见》第20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责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今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范围也应如此。